民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》的通知
综合 · 2026-07-04 17:40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工作部署,进一步规范、便捷、高效开展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工作,民政部、科技部、中国科协制定了《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参考使用。
民政部办公厅
科技部办公厅
中国科协办公厅
2026年6月25日
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规范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》,《民政部关于印发<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(试行)>的通知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,参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本指引。
一、总体要求
本指引所称国际科技组织是指由中外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、科技组织、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发起,在中国境内成立登记,旨在促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国际合作、国际交流和国际治理的国际性(或者区域性)、非营利性、非政府的社会团体法人。
国际科技组织在运行中,应当坚持国际性,不得在宗旨、业务范围、会员组成等方面偏离促进国际合作、国际交流等定位;坚持非营利性,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,正当管理和使用资产;坚持依法运行,遵守中国及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,尊重当地风俗习惯。
二、成立条件
成立国际科技组织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,具体须有以下条件:
(一)有适当的中外发起人。发起人为该国际科技组织的初始会员。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作为国际科技组织的发起人,发起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机关法人不得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。
(二)有一定数量的会员。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。外籍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/3。
(三)有规范的名称。拟设立国际科技组织的中文名称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,名称与其业务范围、会员分布、活动地域相一致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,冠以“国际”、“世界”、“全球”、“亚洲”等体现组织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的字样。外文名称要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。
(四)有规范的组织机构。按照《民政部关于印发<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(试行)>的通知》规范设立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(会)等组织机构。
(五)有固定的住所。住所应当在中国境内。
(六)有合适的拟任负责人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。拟任负责人应当包含中外籍人士。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(主要发起人为法人的,由其委派的代表担任)。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国国籍的负责人担任。秘书长为专职且有中国国籍,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(七)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。成立时的活动资金为捐赠资金,资金数额与国际科技组织拟开展的业务活动规模和范围相适应。根据近年来国际科技组织工作实际,成立时的活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。
三、申请程序
申请成立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明确业务主管单位。发起人根据拟设立的国际科技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。
(二)业务主管单位审核。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,征求有关部门意见,对设立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,对国际科技组织名称、宗旨、业务范围、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核。
(三)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,并出具同意担任国际科技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后,发起人向民政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。民政部指导发起人进行验资,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、进行评估论证。对发起人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,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。
(四)准予登记和发放证书。民政部作出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,指导发起人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完成法人登记信息录入,向发起人发放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。
(五)申请刻制印章、办理税务登记和开立银行账户。国际科技组织凭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申请刻制印章,办理税务登记,开立银行账户。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及时报民政部备案。
国际科技组织在取得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后,原则上在3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会员(代表)大会。
四、申请材料
申请成立登记国际科技组织,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(模板见附件1):
1.成立登记申请书;
2.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;
3.章程(草案);
4.住所证明;
5.捐资承诺书;
6.拟任负责人名单和备案表;
7.秘书长专职承诺书;
8.会员名单。
发起人准备一式六份材料(原件一份、复印件五份)提交民政部。发起人、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准确性、有效性、完整性负责,就章程(草案)、拟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与初始会员充分协商,对组织设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正式提交材料时,还应当提交由拟任法定代表人、秘书长签署的《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申请承诺书》(见附件2)。
五、适用范围
本指引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的国际科技组织,仅对国际科技组织登记工作进行一般性指导。在经济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保等领域发起设立国际性社会组织,可参照适用。
六、办公地址、时间和电话
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南门一层;
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:30-5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;
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:(010)58123114-3-3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