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《科普中国内容数据汇聚与分享使用管理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
通知通告 · 2016-09-09 00:00

  科协办函普字〔2016〕209号

各全国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协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:

  《科普中国内容数据汇聚与分享使用管理办法(暂行)》已经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领导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中国科协办公厅

2016年9月7日

科普中国内容数据汇聚与分享使用管理办法
  (暂行)

  为大力推动科普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分享,消除科普信息孤岛,实现科普数据充分汇聚和高效利用,夯实科普中国落地应用基础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一条 科普中国内容数据(以下简称“科普数据”)是指与科技知识、科学方法、科学思想、科学精神等相关,数字化、结构化、非结构化的教育、传播、普及的信息资源。

  第二条 科普中国服务云内容数据的接入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。可视具体情况任选一种。

  科普资源提供单位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程度,硬件条件优秀的单位优先采用线上接入方式。自身有平台有网的可以根据数据建设标准开发XML (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,可扩展标记语言)进行地址对接。没有开发能力的单位,可以提供下载地址,由科普中国服务云自行下载。资源信息量上传少的单位也可以进行点对点的网络传输方式。自身硬件条件较差的单位可以采用线下接入方式。

  科普数据线上接入有XML地址对接、通过资源下载抓取地址、采用网络文件传输等3种方式,科普资源提供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。其中,采用XML地址对接方式的,需按照《XML数据结构说明》(详见附件1)自行开发接口,生成XML文件并提供地址。

  科普数据线下提交,主要通过寄送U盘、光盘的方式。提供音频、视频、图片等科普数据尽量提供源文件。

  第三条 通过科普中国数据接口接入科普中国服务云要实现两级分类,所有提供的科普数据采用两级分类的方式进行标注。

  第四条 科普数据实行两级分类。一级分类为文章类、视频类、音频类、图片类、活动类、应用类等6类(《科普中国内容数据一级分类目录及标准(暂行)》详见附件2)。二级分类是在一级分类基础上,分为科学百科(数理化天地生)、科技前沿、应急避险、健康生活、气候环境、航空航天、军事科技、实用技术、科学文艺、科技人物等。

  第五条 科普数据在提交前要进行审核,保证内容的完整性、科学性和时效性。科普数据线下提交须及时,原则上应每两个月提交一次。

  第六条 中国科协对科普中国品牌享有全部知识产权,使用科普中国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须完整保留科普中国品牌形象,遵照《科普中国视觉形象应用手册》,不得随意更改,以保证科普中国视觉形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,避免产生误导。

 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编科普中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,改编时仍需保留科普中国视觉形象。

  第八条 不得应用改编自科普中国品牌产品的相关作品申报各类奖励。

  第九条 中国科协和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各专题频道(子项目)的承担机构共同拥有所建设频道(子项目)的知识产权。使用相关频道的内容须保留相关频道标识。

  第十条 所有提交的科普数据需确保没有任何纠纷和权利瑕疵。其中,科普信息化建设专项承担单位所提交的科普数据,知识产权归中国科协所有;科普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所提交的科普数据,中国科协拥有在科普中国范围内的编辑、公益传播权。

 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组建科普数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,对所有提交的科普数据进行专门管理,确保数据安全。同时,充分挖掘、开发和最大化地传播利用好科普数据。定期公布科普数据的提交情况,并进行绩效评价,对提交数据量大、质量优、传播效果好的单位予以点赞和奖补。

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附件:1.XML数据结构说明

     2《科普中国内容数据一级分类目录及标准(暂行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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